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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岁男子赌博成瘾打骂8旬养父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7 13:09)    点击:27

孙某与李某在孙小某生父母处收养出生仅3个月的孙小某,将其抚养成人,娶妻生子,并帮其照顾孩子。但孙小某染上了赌博恶习,被单位开除,婚姻破裂,不断向父母索要财物,一有不满轻则辱骂,重则对父母动手,甚至要求父母将唯一住房抵押贷款。两位年逾八旬的老人为了老有所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具有和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现孙某、李某年老体弱,孙小某未尽赡养义务,还不断向其索要财物,甚至打骂,双方关系恶化,确已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对孙某、李某要求解除与孙小某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孙某、李某与孙小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下收养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处理,往往是较为棘手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养子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要考虑老人的赡养费问题。无论谁主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都应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责令养子女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用。同时,如果成年养子女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行为的,还应当全额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共同财产,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依法取得的应由其个人享有的财产,应允许养子女保留。例如养子女因继承、接受赠与等原因取得的财产,养子女合法劳动所得,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可以通过分家析产明确养子女应得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

此外,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一方死亡,其遗产未分割的,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仍然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并取得其应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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