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公积金,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7 13:19) 点击:24 |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网友咨询: 公司未缴公积金,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施行强制储蓄、专户专储制度,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公积金补缴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仅以单位未交住房公积金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以无法律依据而不被支持。 律师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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