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撞击保安被刑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7 13:25) 点击:2755 |
山西太原,高某某在案发前驾驶一辆白色SUV轿车逆行停放于海唐广场内部单向循环道路,保安徐某上前制止,高某某欲驾车离开时剐蹭到徐某,二人发生争执,高某某驾车将徐某撞倒坐在地上,稍作停顿后,再次驾车将徐某撞倒在车下并与前方轿车相撞。现徐某正在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首先,高某某的驾车冲撞、碾轧行为的暴力性和危险性明显高于正常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最终应该定性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其次,高某某碾压徐某后还撞击了前方车辆,若证据充分,他很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立案标准之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高某某开车故意撞击他人的白色轿车造成明显严重损坏的行为很可能达到该罪立案标准,同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处罚: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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